「馬太解經講道⑮ 被成全的律法」上辻洋平牧師-20200830


證道:上辻洋平牧師 經文:太5:17-20

  許多人在聽到宗教的時候,普遍性的認為宗教只是勸人為善,有許多規條,非常限制人。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被劃分在同樣的類別。聖經確實有很多的規條,但是大部分規條是在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為了奠定猶太人宗教文化和生活文化的法律基礎。但是猶太人卻將這一些基礎變成了稱義的絶對條件。譬如守割禮,割禮是傳統與得不得救沒有關聯,所以彼得説(使15:10-11)為什麼要把我們祖先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上呢?我們得救是因為耶穌基督的恩典。保羅在羅馬書裡説過律法的功用是斷罪而不是讓我們遵守,神頒佈律法的原因是要讓以色列人不要犯律法上的罪,以免得罪神,與神隔絶而遭受身體與靈魂上的死亡。所以聖經的律法並不是要求人要行善,而是讓人知道甚麼是罪,要我們不要去犯,免得得罪神。
  第一、律法是生活原則
新約時代律法已經被錯誤的使用,他們有自己的一套口傳律法,是歷代猶太人的宗教領袖從聖經裡領悟到的道理。他們將人為的道理提升到與聖經為同等的地位。所以主耶穌常常責備他們不要為了守無關緊要的律法而忽略了律法的精髓。律法的核心其實就是十誡與十誡所帶出來的細則,這所有的規條都是環繞著愛神與愛人的道理,而不是限制我們的規條。愛神與愛人也是基督徒該有的生活原則。犯律法實際意義上可以説就是不愛神不愛人的表現。保羅也説(羅13: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因為神是愛,所以愛的定義是由神而定。當神定義愛是不加害於人,我們又去傷害別人的時候,我們才是真正的犯了律法。主耶穌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證明了就算天與地都廢去了,神愛我們的心永不改變。
  第二、律法不是自義的工具
這個世界上有很多的神學學説,也有許多的異端在傳講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主耶穌時代的猶太人宗教領袖也有同樣的問題出現,主耶穌責備當時的時代,説他們應該守的法精髓不守,反而去守那些不必要的外在誡命。當人失去了内心的敬虔,信仰只成為了做給人看賺取名聲的手段。比如聖經中那個在聖殿當中禱告的税吏跟法利賽人(路18:9-14),從這件事情上我們就可以看見誡命對法利賽人來説是自義的工具而不是愛人憐憫人的原則。當誡命成為了自義的工具這就是廢掉了誡命,如果我們的行事為人,我們的教導並非是出於愛心而是出於自義,就算得救在天國也是卑微的。所以主耶穌説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
  第三、我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文士與法利賽人是主耶穌在世時代中的宗教領袖,但是他們卻墮落成為了表面的敬虔。法利賽人在成立初期很敬虔,後來因為環境與政治的變化而改變了初衷。就如,起初天主教設立主教的目的是為了要防範異端保護教會,但是漸漸因著政教合一與時代的改變,反而成了一些人用來爭權奪利的職位。法利賽人除了舊約書卷之外,他們在表面上恪守禮儀, 如潔淨、禁食、禱告、賙濟, 藉此賺取名聲,卻忽略了敬虔的實質。他們外在的行為確實比絶大部分的人都敬虔,主耶穌設這個比喻並非指責他們日常生活敬虔的行為不對,而是自以為義的心態不正確。反倒是那不義的罪人深深的知道自己是個罪人需要神的憐憫,所以在神面前自卑的行為比那自高的還要容易得到神的憐憫。20節“你們的義若不能大於文士於法利賽人的義”是要求我們要由内而外都要敬虔,不論是法利賽人在日常生活當中敬虔的表現,還是税吏在内心當中對神的敬虔,都是我們需要有的内涵。當我們有由裡而外的敬虔,有耶穌基督的生命流露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時,我們就勝過了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
  我們要更多的認識神就是愛的源頭,神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以愛為出發點,就算不得不審判與責罰我們,也是為了要讓我們更加敬畏耶和華是神,是我們的王,是輕慢不得的存在,也是能夠成為我們最親密的家人和朋友的存在。當我們更多的認識他我們才能更多的經歷神的大能與帶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