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偷盜」王鋭傳道-2019.09.08


出20:15 王鋭傳道

  「不可偷盜」是十誡中的第八誡。神在聖經中有許多福音,同時也有很多命令(律法),教導我們如何遵行來討主的喜悅,活出聖潔的樣式。聖經中有一些律法只適用於特殊時期,比如主為了讓以色列民能夠分別為聖,在當時頒布了很多不可吃不可摸的禁令,這些今天在基督裡已經成就而廢除了;但是還有很多律法到今天我們還是要遵守。十誡是律法的核心,今天仍然引導我們的生活。人沒法靠守十誡得救,但是每個得救的人都會喜悅遵行十誡,去活出神所喜悅的生活。
  「不可偷盜」教導我們活出合神心意的財產觀。我們不可用非法的手段把別人的財產歸與自己,當然不能盜竊金錢,而比如當給妻兒,父母的贍養費,該做的公益奉獻,工作時間不好好工作等也是在偷盜。不但不可偷盜別人,也不可偷盜自己,例如揮霍,浪費自己的錢就是偷盜自己。不能偷神的財產,比如我們要十一奉獻,要把神當得的歸給神,否則就是在偷盜(奪取)神的供物(瑪拉基書3:6-9)。還有傳道人如果沒有按照正意分解聖經,不是為了教會,弟兄姊妹的好處,而是為了自己的肚腹,榮耀和虛榮心去講道,就是在偷盜神的話語(耶利米書23:30),同時也在偷盜弟兄姊妹的時間。神呼召我們在各個崗位上,如果沒有忠心地工作就是在偷盜。神的律法真是好難,記住我們學神的律法,不是用來論斷周圍的弟兄姊妹。律法主義的核心是論功行賞,以為自己能守住律法的人也經常用律法來論斷別人的表現,心胸會越來越狹窄,驕傲,這是人犯的最重的罪–不信神。讓我們時刻牢記律法的核心不是靠律法稱義而是引導我們歸向基督,在信心中仰望祂憐憫的愛。
  所有的律法都是有正負兩面的意義,「不可偷盜」負面的意義是不能偷盜別人的財產,而正面的意義則是努力地增加自己和別人的財產。財產本身不是惡,人犯罪的根源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不可諉過於犯罪的對象—財產。犯罪的是人,不是財產。財產在聖經中通常象徵主的祝福,比如伊甸園裡,物質豐富;迦南美地流奶與蜜;到了新約,神給我們1千兩,2千兩,5千兩的祝福,也要人努力用合法的手段去增加財產。財產不是罪,人的罪是把財產當作偶像,放在神之上。保羅在帖後3:10告訴我們,「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有工作能力(恩賜)的人要努力工作,主賜給我們時間,精力,智慧,我們不好好使用,也是在偷盜。「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弗4:28)
  我們每個人在認識主耶穌之前都是失喪的,是被偷盜拐賣的。我們都是被偷的人,偷我們的首先是自己的私慾,另外還有撒旦。基督—永恆中神的兒子,祂道成肉身,活在律法之下,成了奴隸,成了被離棄的,為了要拯救我們這些失喪的人,被偷的人。基督用生命的代價把我們從私慾的綑綁,罪的綑綁,撒旦的綑綁中拯救出來,成為在基督裡自由的人,所以我們不可偷盜。每一個得救的人都是在主裡死掉又復活,得到從主而來新的生命,我們不能讓這個生命再被偷走。神給我們萬般的祝福,包括財產,時間,金錢,家人,我們要好好使用,用合法的手段,努力增加自己和別人的財富,這是神在這條誡命裡給我們的美意。
  沒有人可以靠守律法稱義,但得救的人會把律法當作自己腳前的燈,路上的光,成為自己基督徒生活的準則。神賜給我們生命以及諸多的恩賜,讓我們尊重神的財產,尊重別人和自己的財產,使用神所賜諸般的恩賜,做一個忠心良善的僕人,用合法的手段,努力增加自己,別人,教會,社會的財富,成為他人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