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鈴木宣教士-2018.10.21


鈴木 啓明宣教師
創世記15:9‐10,17‐18

‌‌‌‌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題目是——契約。那麼契約有怎樣的定義呢?在日本語中有‘契約‘這個詞。做生意的人要製作契約書。 在日本簽署契約需要印章,在西方國家是以簽字的方式代替蓋章。蓋了章或者簽了字就代表同意了契約書上寫的內容,然後必須要履行契約書上的內容。但是聖經中的立約是沒有契約書的,而是必須要準備祭物和血。如果二人要立約,就必須一心恩待對方,甚至立了約就要為對方而活。並且所立的約的內容不能更改,約的期限是一生。那麼舊約時代是怎樣立約呢?首先要準備祭物和血,然後將祭物從中間劈開分成兩半,相對擺放,立約的二人從劈開的祭物的中間走過去,這樣二人所立的約才算成立。那麼立約用的祭物有何意義呢?一是:立約二人如同祭物一樣被劈開死了,從此只為立約的對方而活;另一個意義是:立約的二人如果不能履行契約內容就會跟已經成為死屍的祭物一樣。就是說履行契約與否是關係到生死的問題。

創5:9-10非常清楚的記載了神是如何與亞伯拉罕立約的。亞伯拉罕遵照神的旨意準備祭物,從中間劈開分成兩半,相對擺放。接著15:17,這裏雖然沒有詳細記載亞伯拉罕從劈開的祭物中間走過,但是我們清楚的看到‘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聖經中稱神是火,也就是說神從劈開的祭物中走過。我也確信亞伯拉罕從祭物中走過。15:18‘當那日’、就是神和亞伯拉罕從劈開的祭物中走過的那日,神與亞伯拉罕立了約。從此,神要為亞伯拉罕做所有的事;同樣,亞伯拉罕也要順服神所有的要求。創22:1-2,神要亞伯拉罕將好不容易得到的寶貝兒子以撒獻為燔祭,亞伯拉罕遵守所立的約,順服神的旨意準備要將以撒獻給神。因為亞伯拉罕與神立了約,所以神有權利向亞伯拉罕要他最寶貴的兒子作燔祭。這讓我們了解立約是多麼嚴肅的事情。其實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時這樣說過,我把你所看到的地都賜給你。在當時地土比鑽石和金錢更有價值,因著與亞伯拉罕立約,神將最有價值的地土豐富的賜給亞伯拉罕。這是神與人之間的立約。

讓我們再來看人與人之間的立約。撒上18:3-4記載了約拿單與大衛的立約。約拿單是王子,他愛大衛,與大衛立約,他願意將象徵王族、王子身分的外袍和劍都給大衛。王子的外袍和劍代表著財富和權力,約拿單以此表明願意將最好的獻給與他立約的大衛。撒上20:4約拿單更表明,只要是大衛所想所求的,他都願意為大衛做。撒下9:7,大衛作王之後,雖然那時約拿單已經死了,可是大衛記念與約拿單所立的約,就恩待約拿單的兒子。二人立了約,不單單是為對方守約,而且對雙方的後裔也要守約。這是立約的定義。

那麼,我們與神有沒有立約呢?林前11:23-26提到了餅和血這兩個詞。這裏的餅是代表神與我們立約的祭物——耶穌基督;而這血是耶穌基督為我們所流的血,這裏用盛有葡萄汁的杯代表耶穌基督的寶血。而且講到血才帶出了約這個詞,因為立約這件事最終必須要流血才能成立。

在舊約中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亞伯拉罕守約,甘願將他寶貝的兒子以撒作為祭物獻給神;在新約這裡,神同樣記念與亞伯拉罕立的約,將祂獨生愛子耶穌基督作為祭物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這裏耶穌基督在擘餅和飯後拿起杯時都吩咐門徒說‘你們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聖經中講的‘記念’不是單單的記住和想起什麼,而是記住、想起,然後一定要去行、去做。

還有一個在我們生活當中存在的約。瑪2:14‘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婚姻在聖經中也被稱為約。許多人可能還不知道婚姻也是立約的狀況下就簽了這個約。所以,在婚姻這個約中,立約的雙方同樣要履行所立的約,因為他們是彼此立約的夥伴,要為對方奉獻一切。

以下兩處經文非常相似,撒上20:4約拿單對大衛說‘你心裡所求的,我必為你成就’;約14:14‘你們若奉我的名求什麼,我必成就’。耶穌基督把我們當作立約的夥伴,願意為我們做所有事。那麼我們能為神做什麼呢?不單單是奉獻金錢和禱告,神要我們奉獻一切。林前11:26告訴我們,主耶穌基督要我們將主在十字架上的死向更多的人宣講。也就是說我們在與神所立的約中最重要的責任就是向人們傳揚主的福音。

這樣我們了解了約的定義。我們其實沒有很大的價值,可是萬王之王的主願意與我們立這個恩典之約。我們守約向神獻上一切所有的,可是在天國神給我們真正更大的賞賜。耶穌基督說‘我來到這世界不是為了受人服侍,乃是為要服侍人’。我們作為與耶穌基督立約的夥伴,也應當與耶穌基督一樣服侍這個世界的人。這是我們在這個世界存在的意義。